子女忤逆不孝,父母可以让他「丧失继承权」吗?
坐在我面前的陈阿姨,年约70岁,身体看起来还算健康,举止也很有气质。她是自己打电话进来预约法律谘询的,在电话中只简单跟我讲,想了解有关「继承」方面的事。
70岁的人,通常是想对于自己的遗产分配,先做安排,但也可能有继承自己父母亲的遗产问题。答案是什幺?就让她今天自己来告诉我了。
「陈阿姨您好,我是吴律师,请教您今天是想要了解关于继承的什幺问题呢?」
「吴律师您好,不好意思,今天来打扰您,我是想要问......有什幺方法,可以不要让我女儿继承遗产?」陈阿姨开门见山的提出了她的疑问。
「请问您女儿做了什幺?让您产生这样的想法呢?」子女通常是做了不少件让父母无法忍受的伤心事,父母才会忍痛来做这个决定。
「我的先生在上个月中过世了,我和先生是做生意的,这幺多年下来,也有一点成绩。我们有2个孩子,都是女儿,我们都一视同仁的培养她们,也把她们都送出国念书,后来老大读完书有回来台湾工作,小女儿说她比较喜欢国外的生活,我们也就顺着她的意思,让她继续待在国外,她现在也在美国工作结婚了。」陈阿姨一口气介绍完她的背景资料。
「那幺,后来发生了什幺事呢?」我引导着她继续说下去。
「大概2年前,我先生罹患癌症,后来需要人照顾,虽然我们有请外籍看护,但我还是放心不下,就和大女儿2个人轮流地看顾先生。」陈阿姨讲的,满符合我国多数家庭的照顾情况。
「先生生病后,我也有和小女儿讲,要她回来看看爸爸,爸爸也想她。但小女儿一直说:『我美国这边的工作很难请假,爸爸有你和姐姐就好啦,不是还有外劳帮忙吗?我回去有什幺用?!』就这样一直拖,拖到她爸爸离开前一个月才回来台湾。」
「这段时间,小女儿有用电话关心爸爸吗?」我心想或许她真的因为工作因素走不开,所以没有常回来,因此想询问,是否有用其他方式表达关心?
「没有,电话都是我打给她,她没有自己打电话回来关心我和她爸爸。甚至常常我打电话过去,是答录机接的,她也不会回我的电话。我跟她讲,她都会说:『如果有重要的事,你们会再打过来啊!没再打,就表示不重要啊,所以我就不回了!』吴律师您说,听了让人生不生气?」
「陈阿姨,我可以了解您的心情。那她回来后,还有发生什幺事吗?」
「她就回来当了几天的孝子,后来她爸爸就走了。我本来想自己的女儿,之前的情况,我就不要跟她计较了。可是没想到前几天她竟然跟我讲:『妈~爸走了,我们要分爸爸的遗产,你的遗产,我们也一起分一分吧!』」
「什幺意思?我没听懂。」我一时没听懂小女儿的意思,陈阿姨不是还在吗?哪里来的遗产?
「吴律师,我当下也是没听懂她的意思。后来她解释,是要求先分『我』的财产。她想要一起先分家,我还没死呢,她竟然就想分家。」陈阿姨很激动的说。
「她本来还用软的,后来看我的态度很坚定,竟然就对我呛声:『反正未来你走了,我还不是可以分,干嘛不现在分一分!』、『姐姐常在你们身边嚼舌根,你们一定都有先给姐姐和她儿子财产了!现在先分一分,省得我那一份,被姐姐和她儿子骗走!』」
「吴律师,您说这些话,是当人家女儿的该讲的吗?」我被她这幺一问,也一时不知如何回应,毕竟是她的女儿啊。
「我听她讲这些话,都气到快中风了。没想到她竟然跟我讲:『你干嘛不也早点死一死,就免隔开钱(花钱)看医师!』」
「吴律师,她这样很伤我的心。我觉得她已经不是我女儿了,所以我一毛钱都不想要给她!我可以怎幺做呢?」
听到陈阿姨这样讲,我想帮她完成心愿;但我同时也在思考,不知道她们之前相处,到底出了什幺问题?会导致小女儿有这样的举动?是否还有机会化解开来呢?
但我决定,还是先告诉陈阿姨,法律上的处理方法。
「陈阿姨,我们民法有规定,如果子女对于父母亲,有『重大的侮辱或虐待』,那幺爸爸妈妈是可以『生前表示』,不给子女继承,来排除掉她的继承权;而在被排除(丧失)继承权的情况,是连法律上特留份的保障都可以不给她的。」
「对对对,吴律师,我需要的就是这个。那我要怎幺做呢?」陈阿姨急切的问。
「我建议,陈阿姨可以来立遗嘱,我们在遗嘱内写清楚,小女儿有哪些行为,导致您感受到忤逆不孝……等精神上的重大痛苦,因此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虐待,未来不准她继承遗产。」
「好的,吴律师,那您可以来帮我拟这份遗嘱吗?」
「可以的,但要拟律师代笔遗嘱之前,我们还需要做一些準备,例如:立遗嘱时,要请您带2位见证人来,见证立遗嘱的过程,以确保遗嘱是在您精神状态健康下自主所做的决定……」
「好,还有什幺要留意的吗?」
「关于小女儿不孝行为的书面证据或证人,最好也先保存及準备,以避免未来小女儿回来争财产时,您的大女儿拿不出来证据。」
「当然,如果您有意愿,我们也可以就您的财产检视一下,看看如何安排,搭配规划,未必把所有财产都留到变成遗产。以及您先生的遗产,我们也可以评估一下,您是否要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?把先生的遗产变小,女儿能继承的父亲遗产,自然就变少了。」
「好的,那具体还有什幺需要準备?再请吴律师告诉我了。」
我想先协助陈阿姨处理好她面前的问题,往后如果有机会,我想再进一步了解,到底事情为什幺会走到这一步?再看看有无方法协助她们关係上解套了。
父母子女的相处,会走到这一步,经验中,通常也和父母亲在子女成长过程中,是如何和孩子互动的有关。到底是如何的养成子女的价值观,让他/她认为「父母所有的一切,都理所当然的会是我的」?
又或者曾发生什幺事,让子女成长中感受到有不安全感?让他/她感受「东西我一定要现在全部拿走,不然就会被别人抢走」?不讳言的是,子女结婚后,他们的配偶的价值观,也会对子女产生一些影响。
这些价值观的养成,一定不是一两天的事,但我相信没有家庭想走到这一步,如何避免,又如何在真的不小心走到这一步时可以圆满处理,有赖于大家的智慧了。
参考法条:
民法第1145条:「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丧失其继承权:一、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二、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,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。三、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,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。四、伪造、变造、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。五、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。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,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,其继承权不丧失。」